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償事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3年度金上字第4 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理由書

聲請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9日裁定理由如下: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95年5 月3 日死亡,其生前無配偶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而第二順序繼承人及第三順序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第四順序繼承人則無戶籍資料,且依年齡推斷亦可能早已死亡,即被繼承人應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因損害賠償事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3年度金上字第4 號審理中,今被繼承人死亡,且無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當然停止,故聲請人有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又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如再選任其親屬為遺產管理人,即難其善盡管理人之職務,且非公用財產,以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國有財產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無人繼承其遺產,已如前述,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其剩餘財產應歸屬國庫,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備有財產管理之長才,其為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亦制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能超然、中立、客觀、合法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此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即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之已知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被繼承人自95年5 月3 日死亡迄今,顯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 個月時間,其間既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或即有親屬會議亦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事實為真。故依首揭法條規定,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告。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為訴訟當事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四、次民法第1177條之立法理由遺產管理人之指定,旨在維護公益及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利益,顯非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是否有實質利益為考量,參以非訟事件法第149 條第3 項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由自然人、公務機關任之,本條規定之修法理由為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清理完畢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而國有財產向由公務機關擔任管理人,故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適當之公務機關任之。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乙○○確無繼承人,最後遺產終將歸國庫所有,並考量管理遺產客觀公正之便利性及地緣關係,爰依法為被繼承人乙○○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 157 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巫玉媛                                                                                                                   E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償事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3年度金上字第4 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