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唐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全字第32號假扣押裁定及94年執全字第164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提起訴訟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基於消費借貸、委任、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之強制執行,於94年5月24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前,曾於93年9月3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受理在案等情,除據相對人於聲請上開假扣押裁定時陳明在卷外,且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全字第32號、94年執全字第1642號,及93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卷宗,查明屬實。足見,該假扣押之本案已經繫屬於法院,則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