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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被告唐中吉間因九十五年度智更㈠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