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更㈠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被告唐中吉間因九十五年度智更㈠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