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2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
0二一一號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參仟參佰捌拾肆萬元(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捌佰
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編號│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台│應收第二審裁判費(新│ 備 註││││幣)│台幣)││├──┼───────┬────────┼───────────┼──────────┼────┤│1 │不動產範圍│請求事項│133,840,000元(以起訴 │ 1,728,852元 │依民事訴││├───────┼────────┤前兩造為各該不動產及建││訟法第77│││⑴臺北市中山區│⑴撤銷被告甲○○│築執照權利之轉讓所簽立││條之1第2│││ 中山段一小段│ 及被告丙○○間│契約中,約定之轉讓金額││項。│││ 319地號 │ 下列不動產所有│為據)│││││⑵臺北市中山區│ 權移轉登記││││││ 中山段一小段│⑵被告甲○○應將││││││ 321地號 │ 系爭不動產返還││││││⑶臺北市中山區│ 予原告││││││ 中山段一小段│⑶被告丙○○應將││││││ 1375號建號 │ 系爭不動產移轉││││││⑷臺北市中山區│ 登記返還予被告││││││ 中山段一小段│ 甲○○││││││ 283建號 │││││├──┼───────┴────────┤│├────┤│2 │將94北市建字第0370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變更為陳永富││││├──┼────────────────┼───────────┤├────┤│3 │給付361,512元之遲延損害 │此部分屬於附帶請求,依││依民事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訟法第77││││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