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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11號

確認信託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2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

0二一一號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參仟參佰捌拾肆萬元(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捌佰

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編號│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台│應收第二審裁判費(新│ 備  註││││幣)│台幣)││├──┼───────┬────────┼───────────┼──────────┼────┤│1  │不動產範圍│請求事項│133,840,000元(以起訴 │ 1,728,852元 │依民事訴││├───────┼────────┤前兩造為各該不動產及建││訟法第77│││⑴臺北市中山區│⑴撤銷被告甲○○│築執照權利之轉讓所簽立││條之1第2│││ 中山段一小段│ 及被告丙○○間│契約中,約定之轉讓金額││項。│││ 319地號 │ 下列不動產所有│為據)│││││⑵臺北市中山區│ 權移轉登記││││││ 中山段一小段│⑵被告甲○○應將││││││ 321地號 │ 系爭不動產返還││││││⑶臺北市中山區│ 予原告││││││ 中山段一小段│⑶被告丙○○應將││││││ 1375號建號 │ 系爭不動產移轉││││││⑷臺北市中山區│ 登記返還予被告││││││ 中山段一小段│ 甲○○││││││ 283建號 │││││├──┼───────┴────────┤│├────┤│2  │將94北市建字第0370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變更為陳永富││││├──┼────────────────┼───────────┤├────┤│3  │給付361,512元之遲延損害 │此部分屬於附帶請求,依││依民事訴││││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訟法第77││││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1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信託契約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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