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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5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翁昭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256號

上訴人
惠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戊○○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925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18,4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664元,惟因上訴人共同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419,176元,其餘6,599,318元屬上訴人惠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經比例計算,對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8,565元(10,419,176÷17,018,494×242,664,元以下四捨五入),對上訴人惠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99元(242,664-148,565),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5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