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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上訴人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5年度重訴字第702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83,04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91,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