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 上訴人
-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5年度重訴字第702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83,04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91,1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