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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8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81號

原告
甲○○
原告
原告
之3
被告
謝德勝即大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整,被告謝德勝即大德工程行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叁佰零壹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抗字第1173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三、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9 號第一審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且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以上業經本院調閱兩造間95年度勞訴字第139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歷審卷宗,核閱綦詳。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應向兩造各徵收之訴訟費用額,經確定為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金額(新台幣:_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91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20元。

⒈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即9,719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即301元。

第二審裁判費 14,700元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89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700元,由原告負擔。

合 計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4,419元,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0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8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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