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64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64號

原告
伸峰禮贈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岱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同上

           現應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柒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84萬8,000元。嗣訴訟中變更為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返還原告,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訴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7月28日簽訂訂購合約書,伊向被告購買貨品,總價488萬元,約定第一批貨交貨日期為95年9月30日,第二批貨交貨日期為95年10月30日,伊並交付如附表所示7紙支票與被告為給付貨款,詎被告未依約交貨,人去樓空,被告既未按約定期限為給付,爰依民法第255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系爭7紙支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返還原告。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購合約書、系爭7紙支票、原告就系爭7紙支票對被告聲請假處分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323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255條、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64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