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 CA
- 原告
- 甲○○
- 原告
- CA94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樓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等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5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