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8號
- 上訴人
- 林宗嵩
- 上訴人
- 張秀瑛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