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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8號

上訴人
林宗嵩
上訴人
張秀瑛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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