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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原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