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20號
- 上訴人
- 王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96年金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參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拾萬參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96年金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參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拾萬參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