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他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他字第81號原 告 甲○○ 樓 之3 被 告 謝德勝即大德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甲○○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整,被 告謝德勝即大德工程行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叁佰零壹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抗字第1173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 三、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9 號第一審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且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以上業經本院調閱兩造間95年度勞訴字第139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歷審卷宗,核閱綦詳。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應向兩造各徵收之訴訟費用額,經確定為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計 算 書 金額(新台幣:_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91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20元。 ⒈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 即9,719元。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即301元。 第二審裁判費 14,700元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89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700元,由原告 負擔。 合 計 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4,419元,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0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