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 抗告人
- 甲○○
4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臺北縣政府間因96年重訴字第1064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4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臺北縣政府間因96年重訴字第1064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