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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排除妨害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抗告人
甲○○

            4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臺北縣政府間因96年重訴字第1064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妨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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