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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

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

原告
丁○○
原告
, CA
原告
甲○○
原告
CA94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原告
乙○○
被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等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5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