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78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複代理人
- 蔣彥威律師
- 被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庚○○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上五人共同 莊士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丁○○、庚○○、丙○○及甲○○『住台北市○○路109號』之記載及被告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113巷1之3號之1樓』之記載,均更正地址部分為「台北市○○區○○路113巷1之3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