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90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己○○
- 被告
- 藍引祭祀公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丙○○
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分配款,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規定,原告所提出派下員名冊影本既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申報,並經原告具狀更正以祭祀公業為被告,其管理人則屬法定代理人(參見最高法院9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均可見本件被告應為祭祀公業藍引本身,並非各該管理人,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2段200巷8弄1號」,既有原告所提出被告管理規約影本第三條之記載可證,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前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