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86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且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要件者,縱於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之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民事訴訟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此亦為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所持之見解。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丙○○、甲○○詐欺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丙○○、甲○○連帶賠償新台幣501,504,393元並予宣告假執行。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甲○○民事庭。

三、但查本件關於被告定移送涉嫌詐欺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認其主觀上有遂行詐欺取財而與丙○○相互利用彼此行為之意思聯絡,或客觀上有分擔施用詐術之行為,而為甲○○無罪之判決。依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