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5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514號
- 聲請人
-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ResortsMacau)S
- 聲請人
- 33
- 聲請人
- , 9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u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港幣柒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港幣柒佰零貳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1 月30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港幣(下同)7,500,000 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98年1 月30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7,021,166 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18%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