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54號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所為之98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及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5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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