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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抗字第2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林麗真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抗字第270號

抗告人
興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5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第三人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設公司)執有抗告人於民國84年12月21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23,365,000元,付款地在台北市○○○路○ 段285號3樓,按年息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惟於86年1月31日提示系爭本票,未獲付款。而太設公司於92年11月17日更名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豐公司),嗣伊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於95年4月1日收購茂豐公司之營業資產,受讓系爭本票權利,再迭向抗告人催討,未獲置理,為此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提示日起算約定利息許可強制執行等情。

三、抗告意旨雖稱:相對人並未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受讓茂豐公司營業設備及財產,自不得以執票人身分聲請本票裁定。再者,茂豐公司並未於86 年1月31日提示系爭本票,縱曾提示,但已逾本票3 年時效,相對人不得再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云云。

四、按公司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讓與或受讓營業或財產者,其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297條及第301條規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收購茂豐公司之營業設及財產,業經經濟部核准在案,並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予以登報公告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經濟部95年6 月9日經授商字第09501108610號函及報紙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1頁、第15頁),自已對抗告人發生效力,是抗告人辯稱債權讓與對其不生效力云云,自為無理由。又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查系爭本票既載有「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票據法第89條之通知義務」字樣(見原法院卷第11頁),相對人於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時,主張於到期日後提示不獲付款,即為已足,無庸就曾為提示為何證明,抗告人辯以相對人未為提示云云,既未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明,亦屬無理由。抗告人另以系爭本票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置辯云云,業據相對人具狀否認,則時效抗辯既已牽涉實體法上之爭執,自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是本件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形式上審查即無不合,至抗告人其餘抗告事由,縱然屬實,亦非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法官 林麗真

法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抗字第27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