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代理人
- 王秋滿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5 「Cagnin,Michelle Hoeppner(中文名:韓思遠)」之記載,應更正為「Cagnin,Michelle Hoeppner(中文名:胡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