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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68號

選任臨時董事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68號

聲請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5 「Cagnin,Michelle Hoeppner(中文名:韓思遠)」之記載,應更正為「Cagnin,Michelle Hoeppner(中文名:胡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6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董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