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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K○○

      甲○○

      V○○

      S○○

      c○○

      B○○

      T○○

      M○○

      午○○

      A○○

      卯○○

      辛○○

      丁○○

      F○○

      宙○○

      m○○

      a○○○

      亥○○

      未○○

      g○

      G○○

      丙○○

      X○○

      子○○

      i○○

      丑○○

      W○○

      巳○○

      e○○

      乙○○

      癸○○

      庚○○

      b○○

      壬○○

      天○○

      O○○

      J○○

      玄○○

      j○○

      Y○○

      N○○

      E○○

      酉○○

      戌○○

      申○○

      h○○

      C○○

      Q○○(陸思樺)

      寅○○

      己○○

      戊○○

      R○○

      k○○

      宇○○

      f○○

      I○○

      辰○○

      P○○○

      黃○○

      L○○

      H○○

      Z○○

      d○○

      地○○

      D○○

      l○○

上列原告與被告U○○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K○○、甲○○、V○○、S○○、c○○、B○○、T○○、M○○、午○○、A○○、卯○○、辛○○、丁○○、F○○、宙○○、m○○、a○○○、亥○○、未○○、g○、G○○、丙○○、X○○、子○○、i○○、丑○○、W○○、巳○○、e○○、乙○○、癸○○、庚○○、b○○、壬○○、天○○、O○○、l○○、J○○、玄○○、j○○、Y○○、D○○、N○○、E○○、酉○○、戌○○、申○○、h○○、C○○、Q○○(陸思樺)、寅○○、己○○、戊○○、R○○、k○○、宇○○、f○○、I○○、辰○○、P○○○、黃○○、L○○、H○○、Z○○、d○○、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甲○○、c○○、B○○、G○○、丙○○、J○○、玄○○、j○○、Y○○、D○○、E○○、C○○、寅○○、己○○、戊○○、R○○、k○○、宇○○、f○○、I○○、辰○○、P○○○、黃○○於民國98年8月11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其於起訴狀內僅以電腦打字方式記載名稱,而未蓋章或簽名。

三、提出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