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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9號

原告
余淑芳
原告
盧椿方
原告
黃美婷
原告
李芳嫻
原告
吳明松
原告
胡哲豪
原告
胡凱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盧樁方」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盧椿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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