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嶋修
被 上 訴 羅寶銖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 17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207萬3600元(17280x12x1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