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79號
- 原告
- 余淑芳
- 原告
- 盧椿方
- 原告
- 黃美婷
- 原告
- 李芳嫻
- 原告
- 吳明松
- 原告
- 胡哲豪
- 原告
- 胡凱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盧樁方」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盧椿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