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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0號

給付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0號

原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法定代理人
王元甫
法定代理人
杜秀良
訴訟代理人
李筱茨
訴訟代理人
彭世芬
訴訟代理人
于茂勝
被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45,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8,1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16,536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21,5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留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