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0號
- 原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悅顏
- 法定代理人
- 王元甫
- 法定代理人
- 杜秀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筱茨
- 訴訟代理人
- 彭世芬
- 訴訟代理人
- 于茂勝
- 被告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潘艾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45,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8,1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16,536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21,5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陶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