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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

上訴人
蔡端容(原名:江蔡端容)

魏道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兆川、張麗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