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
- 上訴人
- 蔡端容(原名:江蔡端容)
魏道一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兆川、張麗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24號
魏道一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兆川、張麗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