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交簡字第1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交簡字第1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載:甲○○因犯竊盜罪 2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5年 6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本院審酌被告素行狀況、被告過失肇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與告訴人尚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