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2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262號
- 反訴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Shieh)
- 兼上一人代表人
- 謝諒獲
- 反訴被告
- 李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60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
二、經查,本訴部分,係原告胡欣怡因偽造文書刑事案件附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主張本訴被告謝諒獲於93年9月間無故令其去職後,對其濫訴多達100多件,致其受有精神痛苦,請求本訴被告謝諒獲給付精神慰撫金15萬元,經本院李美燕法官於101年3月30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等情,有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8262號判決附卷可稽。反訴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並非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其既非本訴之被告,則其提起反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反訴原告謝諒獲對本訴之承審法官李美燕提起反訴部分,反訴被告李美燕顯非就本訴之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且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上開本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審判資料亦無共通性或牽連性,堪認反訴原告謝諒獲所提之反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