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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他字第1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他字第15號

原告
林朝同
被告
陳讚生
被告
陳東圓
被告
陳各全
被告
陳天祥
被告
陳永隆
被告
陳龍才
被告
王陳月英
被告
陳秀鳳
被告
陳秀蘭
被告
陳麗華
被告
陳麗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複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 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 月25 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97年6月6日經本院以97年度北簡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以97年度簡抗字第44號駁回抗告,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在案。嗣本院於100年12月21日以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判決:「本院96年度執字68312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8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四被告分配金額新臺幣365,015 元應減為新臺幣203,831 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就訴訟費用負擔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以101 年度簡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並諭知抗告費用由原告負擔後,本件訴訟即為確定,合先敘明。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院向兩造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 ││ │ │即1,588元),餘由原告 ││ │ │負擔(即2,382元)。 │├──────┼────────┼───────────┤│第一審鑑定費│ 22,000元 │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 ││ │ │即8,800 元),餘由原告││ │ │負擔(即13,200元)。 │├──────┼────────┼───────────┤│第二審抗告費│ 1,000元 │由原告負擔。 ││ │ │ ││ │ │ │├──────┼────────┼───────────┤│合 計│ 26,970元 │ │├──────┴────────┴───────────┤│⒈原告請求就兩造間96年度執字第68312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 97年2月18日製作之分配表編號第4 項,被告所分配金額365││ ,015元,應減為785元,並應將被告減少之金額364,320元改││ 分配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4,230 元,依法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⒉則本件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582元,被告尚應負擔訴││ 訟費用額為10,388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他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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