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朝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讚生、陳東圓、陳各全、陳天祥、陳永隆、陳龍才、王陳月英、陳秀鳳、陳秀蘭、陳麗華、陳麗卿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為上訴聲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