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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周文龍

  • 當事人
    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7號原 告 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蓁、田碧君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本件臺北市○○路○ 段447 號地下 一樓如附圖編號8 、9 、10、A 、B 之部分經估價為新臺幣(下同)7,972,979 元,而原告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文龍權利範圍分別為120 分之10及120 分之13,合計120 分之2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8,154 元(7,972,979 23/120=1,528,15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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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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