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7號
- 原告
- 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蓁、田碧君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本件臺北市○○路○ 段447 號地下 一樓如附圖編號8 、9 、10、A 、B 之部分經估價為新臺幣(下 同)7,972,979 元,而原告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文龍 權利範圍分別為120 分之10及120 分之13,合計120 分之23,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8,154 元(7,972,979 23/120=1,52 8,15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