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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7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蓁、田碧君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本件臺北市○○路○ 段447 號地下
一樓如附圖編號8 、9 、10、A 、B 之部分經估價為新臺幣(下
同)7,972,979 元,而原告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文龍
權利範圍分別為120 分之10及120 分之13,合計120 分之23,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28,154 元(7,972,979 23/120=1,52
8,15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7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