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 訴訟代理人
- 魏高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鍾
- 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李紹徵
上列抗告人因與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