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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36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2365號

原告
林定民
被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四萬零六百元。

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於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台北南陽門市購買ACER平板電腦一台(下稱系爭電腦),惟原告返家拆裝後要上網時,發現系爭電腦並無如說明書第八頁編號六所示之SIM卡內建插槽,僅有USB插槽,原告要求換貨,被告仍藉故推託,原告僅能再自費購買使用USB插槽之無限網卡以利上網。前揭說明書說明雖寫插入SIM卡至插槽,只適用特定型號,但原告所花價錢,應有內建式插槽。原告購買系爭電腦時,被告僅稱係無線上網的機子,沒有講清楚;系爭電腦可使用WIFI,原告有使用。

㈡原告返家後從windows8、金號、二十五字及各項設定花了三天方能開始使用,才看到購買契約完全是賣方決定一切,買方一律得聽其指揮。二十五年來使用宏碁產品自Windows98、Windows2000、WindowsME、Vista均互動良好,最近八年用WindowsXP都十分方便,不知Windows8如此專橫,經過一週至被告公司台北南陽門市要安裝其他用過的Windows操作系統,被告才告知不可能,系爭電腦只可用Windows8。被告答應退貨,但不願蓋章退回現金(已收四期款項一萬三千六百元)及賠償十個工作天工資損失(共計二萬七千元),原告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投訴仍沒有退貨,爰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聲請當庭勘驗系爭電腦,並提出消基會函影本一件、說明書第七頁影本一件、說明書正本一件(已當庭發還)、消基會到會申訴表影本一件、統一發票影本一件及信用卡持卡人存根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原告是刷卡分期付款契約,目前被告是收四期款項,總價為二萬零九百元。被告認為在買賣當時雙方合意原告購買之標的,被告也履行給付義務,系爭電腦交付原告使用,並無不完全給付可言。原告所購買的平板電腦有二個版本,一種是WIFI版沒有SIM卡的內建插槽,另一種是3G版,可以插SIM卡使用。被告願意以補差價方式更換3G版之電腦給原告,但原告不願意。

㈡Windows8系統是原廠出廠時就搭載,被告為硬體銷售商,故無法處理,被告有向原廠宏碁公司表達軟體使用上的問題,但目前該公司並無具體回應,被告沒辦法接受原告所稱十天工作損失二萬七千元。

三、證據:無。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之初,係以「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陽門市」為被告,嗣後變更以「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參酌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㈡本件原告請求本金數額,原為二萬零九百元,嗣後擴張為四萬零六百元,參酌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程序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向被告之台北南陽門市購買系爭電腦,然不僅欠缺SIM卡內建插槽,且只可用Windows8系統,無法使用其他原告用過的Windows操作系統,造成原告已付價金一萬三千六百元及十個工作天工資損失二萬七千元,依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云云。被告答辯意旨則以其業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並無不完全給付等語置辯。兩造爭執重點在於:被告出售予原告之系爭電腦,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若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四萬零六百元款項是否適當?爰就前揭爭點說明如后。

三、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又「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九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原告雖主張系爭電腦欠缺SIM卡內建插槽,構成不完全給付云云,然原告當庭提出系爭電腦說明書第八頁編號六部分,雖有一個SIM卡內建插槽之記載,但同時記載只適用於特定型號,被告辯稱原告購買WIFI版型號本來即無SIM卡的內建插槽,3G版才可以插SIM卡(參見本院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足信系爭電腦之型號欠缺SIM卡內建插槽,符合說明書記載,此自不構成不符債務本旨之不完全給付;㈡原告另主張系爭電腦只可用Windows8系統,無法使用其他原告用過的Windows操作系統,構成不完全給付云云,然原告明知所購買系爭電腦使用Windows8觸控系統,卻「想當然爾」的認為可以同時使用其他原告用過的Windows操作系統,則縱如原告所述Windows8觸控系統排斥其他Windows操作系統,致有不符合原告使用目的之狀況,亦屬原告購買動機錯誤之問題,並非系爭電腦之給付有何不符債務本旨而構成不完全給付;㈢又WIFI熱點無線上網本屬無線上網的一種型態,系爭電腦既可使用WIFI,即無原告所稱被告就系爭電腦無線上網部分沒有講清楚之問題,附此敘明;㈣基上,原告主張系爭電腦構成不完全給付之理由均不成立,自無由向被告為本件主張之請求。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四萬零六百元,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純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36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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