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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賴劍毅陳君鳳蔡寶樺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共同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 1項固有明文。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號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事件2位承審法官,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民法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33條及上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裁定在卷,聲請人雖對上揭事件之承審法官郭美杏、張明輝聲請迴避,惟上開事件承審法官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7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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