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8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869號
- 上訴人
- 捷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榮
- 被上訴人
- 施幸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玖佰柒拾柒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60,977元。 【計算式:96,608元+(17,503元×66.524月)=1,260,977元 】 附註: 上訴人捷龍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範圍為金額96,608元,及並自98年 8月11日起至104年2月26日止(約66個月又16日,以66.524個月 計),按月給付17,503元部分,合計金額如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