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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86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869號

上訴人
捷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被上訴人
施幸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玖佰柒拾柒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60,977元。
【計算式:96,608元+(17,503元×66.524月)=1,260,977元
】
附註:
上訴人捷龍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範圍為金額96,608元,及並自98年
8月11日起至104年2月26日止(約66個月又16日,以66.524個月
計),按月給付17,503元部分,合計金額如附表計算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86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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