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4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4號

原告
蘭芳大廈前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文娟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曹珮怡律師
被告
耿居仁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叁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蘭芳大廈前棟(下稱系爭社區)地下室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地下室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為九分之一,並單獨使用1 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而原告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均僱用管理員管制系爭大廈門戶進出、提供燈光照明及消防安全設備,並裝設監視錄影系統、鐵捲門,交付遙控鎖與停車場使用人,系爭社區之住戶亦同意並每月繳納停車管理費新臺幣(下同)800 元,事實上拘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且系爭社區民國98年度第2 次及101 年第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亦均決議系爭大廈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應按月給付800 元停車位管理費與原告之決議。詎被告自101 年4 月間登記為系爭社區地下室停車位共有人之一後,拒不按月繳納停車管理費,前經原告就101 年4 月份前之停車管理費,向本院對被告及訴外人耿蔡藹慶、耿育慧提起101 年度北小字第2270號並獲勝訴判決,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小上字第72號判決駁回被告等人之上訴確定。嗣被告繼續使用系爭停車位,明知上開判決結果,猶拒絕給付停車管理費與原告,自101 年11月1 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共積欠16,800元停車管理費(計算式:800 元×21月=16,800元),經原告催告多次,被告仍未給付。又原告業經上開確定判決應給付管理費與被告,竟仍置之不理,屢經原告催討均拒絕給付,已難期被告自動履行繳納管理費,未到期之管理費有預為請求之必要等情,爰依民法第822 條第1 項、第799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內容、系爭社區規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03 年8 月1 日起至喪失蘭芳大廈地下室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日止,於每月30日給付原告800 元,及各自次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8年及101 年分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然均未將被告列為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被告自不受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又被告確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地下室之其餘共有人共有上開地下室,然得依據民法第822 條第1 項、第799 條向被告請求共有物管理費之人應為其餘共有人,並非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地下室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為九分之一。又原告前因被告與訴外人即耿蔡藹慶、耿育慧(均為訴外人耿超駿之繼承人)拒絕給付停車管理費,因而向被告及耿蔡藹慶、耿育慧起訴請求,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北小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為原告勝訴判決、102年度小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被告及耿蔡藹慶、耿育慧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本院101 年度北小字第2270號民事判決、102 年度小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北簡字第14254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 頁至第5 頁背面、第11頁至第18頁背面),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認定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另就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積欠之管理費,且被告應就未來未到期之管理費按月給付等情,乃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1條定有明文。又按系爭社區規約第10條第1 項第1 項第3 款、第5 項乃分別約定:「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三)停車位清潔費: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費每個車位收取清潔費800 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75頁)。

㈡被告雖辯稱:因原告未將被告列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故被告自不應受系爭社區規約之拘束云云。惟按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8 款、第6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其為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地下室停車場之共有人之事實並不否認,已如前述,而系爭社區之範圍,乃包括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地下層,有原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故被告既為系爭社區地下室停車位之共有人,即屬系爭社區之住戶,揆諸上開規定,自應遵守系爭社區規約第10條第1 項之約定及101 年第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繳納停車位管理費。是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管理費16,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10月28日起(見本院卷第3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㈢至原告另請求被告自103 年8 月1 日起,按月給付每月之停車管理費800 元等情,惟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規定甚明。被告積欠原告停車管理費共16,800元,固如前述,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是否仍會積欠原告管理費,誠屬未知,是原告究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尚非無疑;況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乃為維持公寓大廈共同事務之管理及運作,負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者包括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一旦喪失此種身份,其原負有之繳交管理費義務即隨同消失,且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是原告大廈內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每月應繳交之管理費數額,日後並非全無變動之可能,在此情況下,尤難認原告有預為請求被告給付將來到期管理費之必要,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從遽准。

五、綜上所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本件應以原告之主張,較可採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規約,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800元,及自103 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合 計 1,220元備 註 本件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83 元,餘由原告負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25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