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6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