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63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