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3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盛、陳文淨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9,00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