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3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文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