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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622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新北市三重高級工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 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62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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