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再小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耀平

再審原告
龔沛婕
再審被告
邱德誠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確定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確定支付命令(下稱系爭確定支付命令),所命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係再審被告將兩造之投資股款10萬元之「收」據,擅自塗改變造為「借」據,作為聲請上開給付借款支付命令之證據,案經確定。惟系爭確定支付命令所據之證據為再審被告所變造,業據再審被告所自承,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調偵字第2166號緩起訴處分書可憑,爰本於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聲明:系爭確定支付命令廢棄,再審被告原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被告對伊聲請支付命令時變造收據為借據之事實,並不爭執,並同意再審原告之請求。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516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尚有未合」,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再審被告聲請系爭確定支付命令時,雖曾提出擅自塗改變造之「借」據(見外放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6524號影本卷32-34頁),惟揆諸前開說明,上開借據之債權憑證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並非法院發支付命令基礎之證物,再審原告原得就支付命令異議而不異議,縱再審被告事後自認變造情事,但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不符,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從而再審原告據以提起本件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再小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