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3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331號
- 原告
- 馮于芷
- 被告
- 葉巧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