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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33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331號

原告
馮于芷
被告
葉巧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33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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