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