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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