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