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偲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信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金龍
郭憲紘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