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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偲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金龍

      郭憲紘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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