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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10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106號

原告
陳羨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怡庭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10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