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康信鴻
- 原告王偲豪
- 被告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金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偲豪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金龍 郭憲紘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零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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